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
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