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1.5 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