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1.5 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