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