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