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