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
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至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