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
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