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
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
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