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对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
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