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
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1.5 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