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
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