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
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