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