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
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3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