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
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设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设计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设计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