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