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行政处罚
对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
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