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