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县级
施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施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1.未如实记录 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3%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以下类同)。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2.未如实记录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 数 3%以上 1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较重:3.未如实记录20名以上50人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 数 10%以上 3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严重:4.未如实记录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0%以 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5.未如实记录 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3%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罚款。6.未如实记录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 数 3%以上 1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7.未如实记录20名以上50人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 数 10%以上 3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8.未如实记录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0%以 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9.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 3 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时间或者内容,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6717981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