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