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城执罚决字〔2020〕第09-11404号
当事人:赤壁李海水道路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81MA********
住所(地址):赤壁市**(路)**(小区)*栋**
法定代表人:李海水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运输车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日在陇海路与中兴南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9.1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经我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2020年11月3日17时30分前进行改正,并当场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城执责改通字〔2020〕第09-1140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处置核准材料。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城执责改通字〔2020〕第09-11404号)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视听资料证据1份;4.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行车证复印件各1份;5.询问笔录1份;6.事先告知书1份;7.放弃陈述申辩声明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已处置15立方米的,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属轻微违法行为。你(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9.1立方米,违法行为为“轻微”。罚款基准:对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十)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至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