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020-11-30 2020-12-07
关于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案的处罚决定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城执罚决字2020〕第09-11423

 

当事人: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

住所(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号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康永奎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驾驶的车辆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8日朝阳路与众意西路交叉口向东25米路南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路线运输),已处置16.7立方米,积极配合行政检查,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了轻微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8日22时23时分别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并作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照取证,当场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城执责改通字〔2020〕第09-11423号),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8日23时00分前进行整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2020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事先告知书》(郑城执先告字〔2020〕第09-11423号),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期内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城执责改通字〔2020〕第09-11423号)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3.视听资料证2份;4、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行车证复印件各1份;5.询问笔录1份;6.事先告知书1份;7.放弃陈述申辩声明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罚款基准:对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