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城执罚决字〔2020〕第09-02064号
当事人:河南筑邦建设工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1010031********
住所(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号楼*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燕**
本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抽查发现报告编号为F203400001的防水卷材检测报告出具有不透水参数,该检测项目不在你单位的资质认定范围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编号为F203400001的防水卷材检测报告以及相关材料;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建质罚责停字〔2020〕第2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城执责停通字〔2020〕第09-02064号;4.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身份证等;6.事先告知书1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19999)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九如路支行(账号:4110604000181700105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