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城执罚决字〔2020〕第09-2001号
当事人:河南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1010256********
住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
本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对你(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8月在申请上述资质过程中,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你(单位)的委托人提供并核对与原件一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转办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违法违规问题转查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执、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社保查询证明,证明其违法事实及违法性质。”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对你(单位)作出: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郑州新区支行银行(账号:4110604000181700105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