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城执罚决字〔2020〕第09-12004号
当事人:林**
身份证号:44**************36
住所(地址):广东省**市**区**路**号*****房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代建的“新城社区B区(前程安置区)BS-01-04”项目在中后期未实行工程监理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4月在前程路东、中原路南,代建上述项目期间在未与原总承包施工单位解除合同情况下,又于2019年4月引进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未实行工程监理,涉案工程建筑面积5164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并核对与原件一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郑东新区新城社区前程村安置区项目一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其违法事实及违法性质及涉案工程建筑面积。”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