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城执罚决字〔2020〕第09-13053号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13**************11
住所(地址):河北省**市**区**路*******楼*单元***号
本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发包给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郑东新区天府路以东科学大道地道及两侧道路工程施工第1-B标段—泥浆护壁灌注桩工程”,于2020年5月21至22日施工Z57、Z138围护桩时,钢筋笼加工尺寸过大,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下笼过程中造成塌孔,未按要求进行清孔,采取机械强压等方式进行灌注桩施工,并且未按要求停止施工,造成Z57、Z138围护桩质量不合格(安装分别高于设计80cm、100cm)。合同价25278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城执责停通字〔2020〕第09-13052号1份;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2020〕18号、《责令听证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建质分罚责停字〔2020〕第01号、现场检查笔录;5.整改回函、召开质量分析会现场照片、《专家评论意见表》、《基坑检测方案》、监理方确认的《围护桩处理方案报审表》等;6.《事先告知书》(郑城执先告字〔2020〕第09-13053号)1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1.轻微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你的违法行为属“轻微”,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处人民币叁仟柒佰玖拾元(单位罚款数额63190元×6%≈¥3790)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