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U
住所(地址):北京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93
你单位于2013年12月25日实施了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众旺路西、正光北街北建设的办公楼项目,于2013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后,未在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证据一:《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郑建法函〔2021〕2号)1份,《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建质分罚责停字〔2021〕第001号)1份,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转办材料,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的通知》,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办公楼项目规划面积及违法行为的情形。
2021年3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1〕第09-0335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行政检查,建设的办公楼项目面积为22025平方米,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一般违法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你单位的违法情形属“一般”,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399999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