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021-01-22 2021-01-29
关于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

住所(地址):河南*******区(郑东)****号**********

法定代表人:马*

本机关于2020325日对你单位违法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65月起在位于白佛路南、谭南街东,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中原金融产业园(一期)C区,其中2#1层增加风井、2层门厅上空取消、屋顶层出屋面部分重新组织,增加建筑面积247.28平方米;11#楼二层增加2个大堂上空,减少建筑面积148.36平方米;地下车库增加出地面独立风井,增加建筑面积5.07平方米。涉案总建筑面积共计400.71平方米,建筑结构均为框架结构,现已建成。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具体有“被委托人提供并核对与原件一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复印件,证明该工程土地权属和规划情况以及开工具体时间;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依据,证明违法建设位置、面积、结构等具体情况及罚款依据。”上述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根据规划分局认定复函,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根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依法依规变更规划手续,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处建设工程造价10%,单位面积造价参考2016年第二季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郑州新区支行银行(账号:4110604000181700105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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