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天之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
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辖区***区*****路****街********楼*****号
法定代表人:张*
郑东新区规划分局来函反映你单位天创商务中心项目存在未按要求申请验线的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 10月对你单位上述项目未按要求申请验线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龙腾四街东、龙湖中环南路南建设的天创商务中心项目,共包含有11栋单体框架结构建筑,现均已封顶。其中1-8号楼施工至正负零前,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通过对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核对,1-8号楼单栋建筑面积均在10000平方米以下。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具体有“被委托人提供并核对与原件一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工程土地权属和规划情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违法建设位置、面积、结构等具体情况及罚款依据。”上述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根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针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节,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玖佰玖拾贰(39999×8=319992)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4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当事人签收后执法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