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瓮**
身份证号:41**************19
住所:河南省**县******村****号
瓮**于2020年8月9日实施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本机关于2021年3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系河南筑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学理路再生水管线工程项目任命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8月9日19时左右,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规定,对具体的施工安排未向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上报,未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致使位于东四环与学理路交叉口西30米路南的学理路再生水管线工程项目井下作业工程中,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证据一:郑东新区建设环保局关于移交《关于落实郑东新区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8·9”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通知》的函1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8·9”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郑东新区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8·9”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通知》(郑安委〔2020〕148号)复印件1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通字〔2020〕第2104006号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所属情形。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项目经理任命通知1份,证明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1〕第2104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积极配合,结合郑东新区建设环保局以及郑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专案调查组人员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复郑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处理意见,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标准:“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