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021-06-04 2021-06-11
关于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郑东综罚决字〔2021〕第2113004

当事人: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94

地址:林州市**镇*******

法定代表人: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93

你单位于2021324日实施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1422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324,在位于金龙路以北、凤栖街以东,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高中部东校区项目施工三标段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未设置悬挂机构等结构部件、吊篮悬挂前支架支撑在女儿墙之上,不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5.3.15.4.7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于2021324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建安经开巡一罚责改字2021〕第0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329前完成整改。你单位于2021329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提交了整改回复及现场照片,经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核查问题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建安经开巡一罚责停字202102号)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建安经开巡一罚责改字202102号)1份、《视听资料证据》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经郑州市安监站经开区分站核查整改完毕的回复材料及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所属情形;

20215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1〕第2113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提交了整改回复及现场照片,经郑州市安监站经开区分站核查问题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标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9999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