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021-08-05 2021-08-12
关于注册建造师白**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1〕第09-05331

当事人:白**

身份证号码:11**************38

住所(地址):北京市**区*****号院**单元***

你于20198-12月实施了担任注册建造师未履行管理职责,涉嫌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本机关于201912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以注册建造师身份就职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郑东新区刘江西街工程中被任命为项目经理,该项目施工期间的8-12月份你未在岗履职,违法所得为5个月工资,共计26516.06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郑建法函〔20196号、《现场检查笔录》、《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通字〔2021〕第09-05331号、询问笔录、带班工作记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白大秋等同志的任免职通知》,《劳动合同书》,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公司出具的首次违法行为证明、未履职期间工资收入记录表,证明违法行为情形及违法所得。

20217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1〕第09-05331),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未在岗履职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应当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提供了该违法行为你属第一次初犯的证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1次的”,该违法情形属于“一般”,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4999元(26516.06元×2,且不超过1.5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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