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1〕第09-05332号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码:41**************26
住址: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号
你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实施了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以注册监理工程师身份就职于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郑东新区刘江西街二标工程施工期间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未在岗对项目实施监理,构成了未在岗履职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13个月工资,共计45500元。
证据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郑建法函〔2019〕6号、《现场检查笔录》、《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通字〔2021〕第09-05332号、询问笔录、《关于补充法律依据的复函》、带班监理情况记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任命的通知,《劳动合同书》,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公司出具的首次违法行为证明、未履职期间工资证明,证明违法行为情形及违法所得。
2021年7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1〕第09-0533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未在岗履职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警告,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提供了该违法行为你属第一次初犯的证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考《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补充法律依据的复函》建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一般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1次的”,该违法情形属于“一般”,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4999元(45500×2,且不超过1.5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