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1〕第2101132-8号
当事人:项**
身份证号码:33**************18
住址:杭州市**区*****路**号*单元***室
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机关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位于龙湖外环南路北、九如东路西的河南宋基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项目,面积:51285.89㎡,合同价:5000万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你系该公司任命本案项目的负责人。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通字〔2021〕第2101132-2号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9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施工日志复印件,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关于成立“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项目部”及项范洪等同志的任职通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行为所属情形;
2021年5月31日,本机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1〕第2101132-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鉴于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法行为属“严重”,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属“严重”,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30000元×1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