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021-09-15 2021-09-22
关于河南雅同置业有限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没有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的行政处罚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1〕第09-10510-1

当事人:河南雅同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W

住所:河南省**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21**************55

你单位于20178月实施了在装修过程中没有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12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78月在位于郑东新区朝阳路北、如意东路的雅居乐珑禧苑项目进行装修工程期间,在没有设计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设计为2号楼23处隔间地面板洞部分浇筑封起增加为楼板,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郑建法函〔202029号、《现场检查笔录》、《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建质分罚责停字〔2020〕第004号、现场照片、《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通字〔2020〕第09-10510号、询问笔录、设计图纸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证明未造成危害后果。

20219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1〕第09-1051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装修过程中没有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提供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证明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该违法情形属于“轻微”,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999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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