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1〕第2112001号
当事人:河南省聚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B
住所(地址):郑州市****区**镇******号
法定代表人: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9X
你单位于2019年10月实施了未取得白沙园区忠贤路南、魏庄路北、同德路东、凤栖路西聚金揽璟玫瑰园(蓝城玫瑰园)项目A3幢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19年10月未取得聚金揽璟玫瑰园(蓝城玫瑰园)A3幢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将A3-1-A003室预售给买受人郑薇雯并收取预付款1745334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单位和买受人郑薇雯分别提供的“内部团购费”收据、“认购合同”以及对你单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及具体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提供的退房申请审批表1份及退还房款凭证(交通银行电子回单)2份,证明你单位已给预购人郑薇雯办理退房手续并全额退款。
证据四:你单位提供的 “(2020)郑房预字第D112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你单位已于2020年12月7日取得A3幢楼预售手续。
2021年1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先告字〔2021〕第2112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你单位已为预购人办理退房手续和全额退款,并于2020年12月7日取得A3幢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轻微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