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1〕第2111364号
当事人: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N
住所(地址):河南省**市**区**镇**********
法定代表人: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16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2日实施了未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2日在前程大道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处,未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处置建筑垃圾19.32立方米,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了轻微的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字〔2021第2111364号)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先告字〔2021〕第211136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时间、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处置建筑垃圾19.32立方米,虽积极配合行政检查,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了轻微的影响。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轻微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区控尘办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