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3〕第2205719号
当事人:郑州********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
身份证号码:4***************5
你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开发的龙子湖中心广场绿化工程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未进行公开招标而采取邀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涉案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属严重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通字〔2022〕第2205719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邀标及中标文件资料。
2023年6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3〕第22057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涉案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