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3〕第2311247号
当事人:郑州**********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
住所(地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4
你单位于2023年8月27日实施了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27日在中州大道与三全路交叉口向北1.5公里路东处,运输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0.4米,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了轻微的影响。该公司在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取得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字〔2023〕第2311247号)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先告字〔2023〕第231124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鉴于你单位运输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0.4米,虽积极配合行政检查,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了轻微的影响。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处罚的轻微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50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或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