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24-08-22 2024-08-26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4〕第2411199号

当事人:河南**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

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0*****************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4日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4日在金水东路与东三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8.9立方米,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了一般的影响。该公司未在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取得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通字〔2024〕第2411199号)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先告字〔2024〕第241119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8.9立方米,未积极配合行政检查,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了一般的影响。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项行政处罚的一般情形:“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已处置1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第二次违法的。”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十)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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