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综罚决字〔2024〕第2410007号
当事人:河南省**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3名空调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擅自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在郑东新区龙湖中环南路北、龙翔四街西金融智谷3号楼、4号楼物业服务期间,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擅自进行上岗作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郑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违法线索的移交函及相关材料1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通字〔2024〕第2410007号)1份、关于责令整改情况说明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关于责令整改情况说明1份、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及时整改。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4〕第2410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3名空调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擅自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3名以上7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14日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融智谷2号楼1319室 邮政编码: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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