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25-09-12 2025-09-12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东综罚决字〔2025〕第2516035号

单位名称:郑州路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北段河南大学郑州校区明德园(31号院)商业房2-1附3号商铺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在城市市政道路上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7月14日在东三环以东、东四环以西、金水东路以北、北三环以南区域内,在城市市政道路上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路基亚”500辆。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7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时进行整改,对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市容环境和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造成了严重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东综责停(改)字〔2025〕第2516035号)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东综罚先告字〔2025〕第251603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城市市政道路上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妨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的规定,根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停放车辆100辆以上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处罚标准:“处9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2日

 

 

 

 

 

联 系 人:  范淑娟    联系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中环路金融智谷2号楼1319室    联系电话:   0371-67179385    邮政编码:   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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