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申请事项
事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四、实施机关
郑州市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 申请材料按本业务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 所有材料为 A4 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 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 设立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信息一致);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等)。
2. 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等)。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延续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 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5. 补证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 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 6 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 20 个工作日。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 2 年。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十、联系电话
0371-67179671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