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郑东卫医罚【2021】第1001号
处罚名称:郑州市静妃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28720410104417D2162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例资料;二、未批准麻醉科的情况下,开展有全麻手术的行为;三、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相对人名称:郑州市静妃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一、该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拟给予:1、警告;2、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在未批准麻醉科的情况下,开展有全麻手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拟给予:1、警告;2、处以人民币贰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拟给予:1、警告;2、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现决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