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郑卫医罚【2024】1002号
处罚名称:河南省丽星丽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案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相对人名称:河南省丽星丽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1、警告;2、处以人民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