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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 县级
2024-07-01 2024-07-01
郑州江南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郑卫医罚【2023】1026号

处罚名称:郑州江南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告知求美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告知求美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相对人名称:郑州江南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1、警告;2、处以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方,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1、警告;2、处以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合并以上两项,作出1、警告;2、处以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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