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郑卫医罚〔2024〕1010号
被处罚人:余新丽
地址:河南省宝丰县周庄镇余东村
联系电话:15xxxxxxx78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2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余新丽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4月26日提取余新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24年4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2024年4月26日对余新丽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2024年5月7日对投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投诉人提供付款截图1份;6.2024年4月12日对余新丽下达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郑卫医证保决〔2024〕8002号);7.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上查询的信息截图2张;8.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查询的信息截图2张;9.2024年4月12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为证。
余新丽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决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和药品、医疗器械;2.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卫医罚〔2024〕1010号),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郑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金水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