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 《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 [20131 5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签发指南: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证。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被取消签发资质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简称“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5)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申领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的母亲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级管理机构提出申领出生证的申请,由管理机构向其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函核查该人是否已办理户口登记。经核实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亲子鉴定。经鉴定系亲子关系的,凭亲子鉴定证明(河南省外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还需提供该机构及鉴定人员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拟入户人员父母或其中一方以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出生情况说明,向管理机构申领出生证。如果领证人为申请入户人员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请申请人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全面、客观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经审查无疑义的,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场领取,对申请表签字确认后,登录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签发出生证,并对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首次签发的出生证进行逐一登记;经审查不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签发出生证。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出生证
(1)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
(2)申领出生证时新生儿已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助产机构签发,并在出生证三联单每一联上均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3)申领出生证时,因新生儿父母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亲子鉴定证明的。
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或母姓,选取第三方姓氏需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证明材料。新生儿姓名应选取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我省公民与外国人生育的新生儿申请在省内登记户口的,其出生证“新生儿姓名”必须为中文。
无法核实母亲身份的,出生证上新生儿母亲信息划“/”。对已签发的出生证记载的信息不得随意变更。
签发机构:
1.首次签发:新生儿分娩医疗机构;
2换发、补发: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妇幼基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