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县级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037167179205 邮箱:zdxqwjw@126.com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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